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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羌县国家税务局

来源:若羌县国家税务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6日 浏览次数: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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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若羌县胜利路280号

联系电话: 0996-7100522

电子邮箱: 331018649@qq.com

互联网址: http://gs.www.futurebrightmining.com/

领导班子成员

袁学军 党组书记、局长

李宏伟 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 斌 副局长

熊 斌 副局长

张新林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办公室主任: 汪洁

联系电话: 0996-7100522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2、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改革,研究制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3、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本局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

5、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6、监督检查本局税收执法活动和内部行政管理活动;组织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7、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

8、组织实施本局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和监督执行本系统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规章制度,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9、执行税收计划任务,承办税收会计、统计工作。

10、制定本局税收信息化制度,承办金税工程稽核及防伪税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11、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政审批事项

一、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1、许可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0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2、申报条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3、申请者提供的材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1份、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证明。

4、办理程序:(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接收;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接收原因。(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4)告知纳税人在结算过程中,预缴税额大于实际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在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5)纳税人在法定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数额预缴税款,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服务承诺:受理之日起3日内办结。

7、办理时限:本事项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若羌县国税局纳税服务科

9、监督(投诉)渠道:纳税服务热线电话12366

二、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1、许可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0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2、申报条件: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情况进行定额核定。个体工商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

3、申请者提供的材料:《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 、 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证据)、其它需提供的证件、材料。

4、办理程序:纳税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调查→审批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服务承诺:10日内

7、办理时限:10日内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若羌县国税局纳税服务科

9、监督(投诉)渠道:纳税服务热线电话12366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1、许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机关:区县税务机关。

2、申报条件:

3、申请者提供的材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2份。

4、办理程序:(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接收;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4)本事项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6)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核定。(7)提示纳税人申请批准后,持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行或变更事宜。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服务承诺:20日

7、办理时限:20日内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若羌县国税局纳税服务科

9、监督(投诉)渠道:纳税服务热线电话12366

四、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1、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2、申报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3、申请者提供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1)财务会计报告;(2)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4、办理程序:(1)申请: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资料,提出确认申请。 (2)受理:办税服务厅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1.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并将有关材料转交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时限:当场受理资料移送时限:受理当天或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3)审查:1.县(区)级主管国税机关业务部门对纳税人提交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资料报送分管领导。2.如该审批需经依法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审批的,应报送依法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审批。(4)审批:县(区)级主管国税机关负责人审批或依法行政审批领导小组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5)文书制作:办公室制作决定文件(6)文书送达:办税服务厅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服务承诺:20个工作日

7、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若羌县国税局纳税服务科

9、监督(投诉)渠道:纳税服务热线电话12366

非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他办事服务项目

一、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继续抵扣的审批办事指南

1、办理程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案头调查—审批—出件

2、是否收费(收费标准):不收费

3、办理条件: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

4、需提供材料:①《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②《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③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

④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5、承办人(科室)及联系电话:若羌县国税局纳税服务科,7102087

二、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留抵税额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1、办理程序:办税服务大厅受理。

2、是否收费(收费标准):不收费

3、办理条件: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下称购进设备留抵税额)准予退还。购进的设备应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4、需提供材料:1.当月入库增值税的完税凭证或缴款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5、承办人(科室)及联系电话:若羌县国税局纳税服务科,7102087

三、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1、办理程序: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2、是否收费(收费标准)

3、办理条件:1.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2.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4、需提供材料:1.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⑴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2.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1)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5、承办人(科室)及联系电话:若羌县国税局纳税服务科,7102087

四、促进残疾人就业企业增值税退税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1、办理程序:办税厅受理

2、是否收费(收费标准):不收费

3、办理条件: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4、需提供材料:1.退税申请审批表

2.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

3.福利企业申请退税期的企业工资表、用工表、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调查报告等

5、承办人(科室)及联系电话:若羌县国税局纳税服务科,7102087

五、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1、办理程序: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受理部门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审核-受理部门受理制发回执,将有关资料原件退还给纳税人,并提交出口退税部门管理部门-出口退税部门审核做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告知企业审批结果

2、是否收费(收费标准):不收费

3、办理条件:符合政策规定的原因且提供相关举证材料齐全的,为准予批准的条件

4、需提供材料:1.企业逾期申报退(免)税书面申请报告2.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的,一般应提供报纸等相关媒体对该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3.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的,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的,应提供公安机关、邮政单位或快递公司出具的证明、说明。4.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5.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的,应提供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书或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6.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的,区分以下情形:(1) 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伤亡证明;(2) 企业办税人员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医院证明、出院小结,或医院开具的病假单。(3) 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的,除应提供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合同等材料外,还应提供其离职前后社会保险、养老保险解缴和转出的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在核查时,应与该企业提供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材料进行比对。7.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应提供海关确认的有关改单申请材料。

5、承办人(科室)及联系电话:若羌县国税局纳税服务科,7102087

六、车辆购置税完税车辆退车的退税审核事项办事指南

1、办理程序: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纳税申报—办税服务厅受理—实地查验—审批

2、是否收费(收费标准):不收费

3、办理条件:《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第23条:“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一)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4、需提供材料: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二、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依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二、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5、承办人(科室)及联系电话:若羌县国税局纳税服务科,7102087

七、车辆购置税已完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退税审核

1、办理程序: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纳税申报—办税服务厅受理—实地查验—审批

2、是否收费(收费标准):不收费

3、办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列》第九条第三款“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需提供材料:1.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2.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3.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完税证明正本; 4.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5、承办人(科室)及联系电话:若羌县国税局纳税服务科,7102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