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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羌县水利局

来源:若羌县水利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6日 浏览次数: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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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若羌镇团结路信合大厦9楼

联系电话: 0996-7101977

电子邮箱: 373472970@qq.com

互联网址: http://slj.www.futurebrightmining.com/

微信号: mt0605

领导班子成员

王伦青 水利局局长、党委副书记

克热木•伊斯拉木 水利局副局长

东书志 主任科员

马川江 县水管站站长

艾尼•热合曼 副主任科员

办公室主任: 谢新灵

联系电话: 0996-7101977

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若羌县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规划、水能规划等,并依法监督实施。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和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产、生活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若羌县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若羌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及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水电建设管理,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若羌县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河流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管理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指导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若羌县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全县重要河流、湖泊及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负责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定额,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指导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 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河流、湖泊、水库、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组织实施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七、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稽查。

八、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补偿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及监督使用,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

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若羌县境内重大水事纠纷;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监督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教育和对外合作工作。拟订水利地方技术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若羌县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指导水利行业外资引进工作。

(十二)负责若羌县渔业水产工作。

(十三)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审批事项

一、取水许可

1.办理依据: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第119号令)第二条。

2.办理条件:取水许可申请书;建设项目建议书;取水工程保证程度分析报告;水源动态分析报告;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取水方式。

3.审批权限:地下水年取水量在500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许可预申请、申请,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并负责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地下水年取水量500-1000万立方米的,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书面初审意见,报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并负责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地下水年取水量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县(市)、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书面初审意见,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征收水资源费,并负责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4.申请者提供的材料:○1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2建设项目建议书的简要说明;○3取水工程的取水量保证程度的分析报告;○4取水水源开发利用状况及水源动态的分析报告;○5当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6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

5.办理程序:提出申请--受理--核实申请材料--填写相关表格--实地调查--对符合取水许条件的进行审批--办理取水许可证

6.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国有农用土地0.01元/m3、工业0.2元/m3、建筑、商业服务业0.15元/m3 ,石油开发0.40/m3元, 收费种类:水资源费。收费依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第119号令)第三十四条,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新计价费(2005)89号《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表(修订)

7.办理时限:20天

8、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承办科室,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联系方式0996-7103508

9、监督(投诉)渠道:投诉电话0996-7101977

二、凿井许可

1、办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凿井管理暂行办法》

2、办理条件:县农村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可打井的取水户;凿井队须有凿井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3、申请者提供的材料:

取水户:申请书、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国土局划定的图纸;

凿井队: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凿井方案。

4、办理程序:提出申请--实地调查--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县农村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告知申请人{

--对在水利局备案的凿井队开具凿井许可证--定位机井--安装计量设施(水表)--验收。(报废井更新的需在新井建成后回填报废机井)

5、收费标准及依据:已取消。

6、办理时限:7天

7、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承办科室,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联系方式0996-7103508

8、监督(投诉)渠道:投诉电话0996-7101977

三、采砂许可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

2、办理条件:有营业执照、收取采砂管理费,写申请报告。

3、申请者提供的材料:河道采砂申请,营业执照。

4、办理程序:提出申请--受理--审核材料--现场勘查--上会审批--划定采砂范围--办理采砂许可证。

5、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每立方0.3元;收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

6、办理时限:7天

7、承办人(科室)及联系方式:承办科室,防汛抗旱办公室;联系方式0996-7102942

8、监督(投诉)渠道:投诉电话0996-7101977

四、权限内凿井方案的审批

事项名称:权限内凿井方案的核准

办事程序:凿井施工单位与审批过的取水单位签订凿井施工合同后,应向我单位提交凿井方案,经核准后方可凿井。

申报材料:1、凿井施工资质; 2、凿井合同; 3、凿井方案(包括:水文地质条件、凿井设计、凿井工艺、施工质量及工程基本情况)。

审批条件:

法律依据:《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承诺时限:10天

收费说明:不收费

收费依据:

五、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办理对象:单位和个人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一)申请单位或个人的书面申请报告;(二)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一式10份);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三)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四)生产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平面图、项目总体布置图和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图;(五)申请单位法人或申请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六)处理与第三者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相关图件(或不存在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书面说明材料,审核原件);(七)其他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协议或证明材料。

申报程序:1、申请和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进行申请(到所辖水利局政务窗口或网上)。由受理人员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2、许可决定:由审核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经踏勘人员勘察完现场后,提交市水利局的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3、许可送达:审批通过后由受理人员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收费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收费标准:1.损毁水土保持设施的(除生物措施外),按恢复其等效标准的造价一次性缴纳;

2.损毁水土保持设施中的生物措施,造成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时,按下列规定缴纳:

3.从事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实际占用地表面积每平方米1.0-2.0元一次性缴纳;4.从事开矿、采金、采石、取土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按占用地表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缴纳0.5元;持续生产经营活动继续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除按占用地表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缴纳0.5元外,再按年销售总额的0.1%缴纳;非法开矿、采金、采石、取土者,应立即取缔其生产经营活动,并加倍缴纳补偿费;5.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的,按实际占用地表面积每平方米0.3元一次性缴纳;6.经批准按照法律规定坡度在坡地开荒的,必须实施水土保持措施。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按实际开垦荒地面积每亩20元一次性缴纳。

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渔业养殖许可

审批对象: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渔业养殖的单位和个人

审批内容:是否具备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渔业养殖的资格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审批条件:1、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与养殖发展规划相一致,没有争议纠纷;2、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3、有一定的养殖技术条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材料:1、渔业养殖证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3、资金来源证明材料;4、养殖技术条件说明;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审批程序:1、申请受理;2、材料审核;3、现场查验;4、审批发证。

审批期限: 2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依据:不收费

七、渔业捕捞许可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办理对象:集体和个人

(3)办理条件:营业执照,申请书

(4)审批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

(5)办理时限:5天

(6)需要材料:提出申请,说明作业方式

(7)申请书格式:无

(9)收费标准和依据:已取消